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礅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堃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如
- 訴訟代理人
- 辛銀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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