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新向上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蕭名言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又慈
- 被上訴人
- 許丕湖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許丕湖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之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