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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三龍莊松泉陳春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號

抗告人
賴玉敏
相對人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四、第一行中關於「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