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號
- 抗告人
- 賴玉敏
- 相對人
-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四、第一行中關於「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