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王乙鯨
- 訴訟代理人
- 郭怡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瑞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侯重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