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訴訟代理人 黃暖治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