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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洪曉能許志龍張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乙鯨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瑞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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