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張震
- 當事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金門縣政府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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