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朗蔚.瑪拉斯拉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