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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真真許志龍張震

上訴人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青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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