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朗蔚.瑪拉斯拉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上 訴 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一部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金門縣政府應再給付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金門縣政府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金門縣政府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下稱蔚藍公司)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6年7月5日與對造上訴人金門縣政府簽訂勞務採購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伊以新臺幣(下同)498萬1,000元承攬「2017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履約期限為106年12月15日。伊承諾提出「大膽島AR建置 、30秒媒體採購、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及平面媒體報導」等4 項價值229萬元之創意加值方案(下稱系爭回饋項目)。金門 縣政府於106年9月15日發函通知伊刪除「大膽島」主題之所有工作項目及預算,並刪除「檔案局展覽」、「廈門場媒體發布會」等工作項目,報酬核減為455萬6,000元。伊已依限完成工作。詎金門縣政府不當減列、扣罰違約金,僅給付伊報酬253萬4,546元等情。爰依附表所示「依據」欄之規定,求為命金門縣政府給付如附表所示之242萬8,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原 審判決金門縣政府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至5、11、12號所示款項,合計96萬3,395元本息。蔚藍公司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蔚藍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金門縣政府應再給付146萬4,984元,及自108年8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金門縣政府就 其敗訴部分,僅對附表編號2至5、11號提起一部上訴(蔚藍 公司請求附表編號12之5萬2,500元部分,金門縣政府未上訴,已確定)。蔚藍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金門縣政府則以:因大膽島無法於履約期限內開放,伊於106年9月15日通知蔚藍公司減作部分項目及調整經費,並於同年月19日召開工作會議(下稱系爭工作會議),就活動執行、經費減項、績效指標調整等事項達成決議,為契約之變更,本件並無情事變更原則適用。附表編號1「大膽島AR 建置」為回饋項目,蔚藍公司不得請求報酬。附表編號2至4號部分,係因蔚藍公司提出「大膽島AR建置」給付內容過於簡易單調,且有給付遲延之情形,伊自得減價收受15萬元、依減價金額計罰違約金3萬元,並計罰逾期違約金9,750元。附表編號5部分,因蔚藍公司未能於履約期限前完成「30秒 媒體採購」項目,伊自得扣減報酬65萬元。附表編號6「新 媒體經營規劃–主題活動圖文攻略文章」項目,伊招標時提出之工作需求書已記載應完成30則,惟蔚藍公司僅製作10則,伊自得扣減未完成之報酬2萬元。附表編號7、8「新媒體 經營規劃–臉書粉絲專頁點擊率、廣告投放PC曝光數」項目,係因蔚藍公司未達成約定之點擊數及曝光數,伊得扣減報酬各6,035元、11萬2,045元。附表編號9「主題活動之3老鳥回巢」項目,蔚藍公司所提成果報告共計404人,經伊驗收 後符合資格者僅344人,以1人1,000元計算,予以扣減補助 金6萬元。附表編號10有關系爭契約執行成果,金門境外遊 客人數未達兩造約定標準2,000人,不足人數部分,扣罰違 約金50萬7,000元。附表編號11為蔚藍公司除大膽島AR建置 外之其餘工作項目給付遲延13日,計罰逾期違約金3萬1,145元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金門縣政府給付超過5萬2,5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與假執行宣告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蔚藍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就蔚藍公司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6年7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蔚藍公司以498萬1,000 元承攬系爭採購案,且同意回饋「大膽島AR建置、30秒媒體採購、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平面媒體報導」,價值229萬元 之系爭回饋項目,並提出原證3經費表(下稱原始經費表)。 (二)金門縣政府於106年9月15日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通知蔚藍公司減作與大膽島相關之「主題活動之1秘境大膽」 、「媒體發布會」、「主視覺與製作物」等工作項目。經費調整為455萬6,000元,如附件1經費表所示(下稱修改後經費表)。 (三)兩造於109年9月19日工作會議討論大膽島延期開放減作項目,及協商重新調整來金境外遊客人次之績效指標(下稱系爭KPI值)。 (四)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蔚藍公司應提出之憑證,其 契約上依據為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 四、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契約性質為何? 查兩造於106年7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蔚藍公司以498萬1,000元承攬系爭採購案,且同意回饋「大膽島AR建置、30秒媒 體採購、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平面媒體報導」,價值229萬 元之系爭回饋項目,並提出原始經費表;金門縣政府於106 年9月15日通知蔚藍公司減作「主題活動之1秘境大膽」、「媒體發布會」、「主視覺與製作物」等工作項目,經費調整為455萬6,000元,蔚藍公司仍提供相同之回饋項目,如修改後經費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實。系爭契約經調整後,蔚藍公司仍提供價值229萬元之系爭回饋項目, 未收取對價,為無償給付,其中大膽島AR建置、30秒媒體採購部分,係由蔚藍公司完成後將成果交付金門縣政府,屬於贈與性質,其餘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平面媒體報導,係由蔚藍公司為金門縣政府處理行銷金門戰地文化之事務,應屬無償委任性質,是系爭契約應為結合多類型之混合契約。 (二)蔚藍公司請求金門縣政府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11「金額」欄 所示,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1、附表編號1,「大膽島AR建置」75萬元部分: ⑴查因大膽島延期開放,蔚藍公司在系爭工作會議之後,隨即應金門縣政府之要求,提出如附件1所示之修改後經費 表,有蔚藍公司106年9月25日函暨檢附修改後經費表在卷可稽(原審外放卷二第154-155頁),可認兩造已合意變更 契約內容,蔚藍公司履約項目應依修改後經費表所示。嗣蔚藍公司雖曾於106年10月12日發函表示,因大膽島相關 項目減作後嚴重影響投入成本,請求金門縣政府同意減作「大膽島AR建置」加值項目;復於同年11月13日發函稱,其可繼續施作「大膽島AR建置」項目,但金門縣政府應支付價款。惟金門縣政府於同年11月14日函覆請蔚藍公司依契約履行,不同意其減作該項加值項目之請求等情,亦有上開3函文足憑(原審卷一第151-169頁)。本件蔚藍公司既已於109年9月25日,依金門縣政府106年9月15日提出之減作項目修正經費表內容,其嗣後請求減作該加值項目亦遭金門縣政府拒絕,自仍需按修改後經費表履行契約。 ⑵又系爭契約簽訂後,因大膽島延期開放,致部分契約內容客觀上無法於履約期限內完成,然兩造嗣後既已透過調整工作項目之方式,合意變更原本契約內容,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兩造應受變更後契約內容之拘束。依修改後經費表所示,「大膽島AR建置」項目未有調整,仍列為加值回饋服務項目,而蔚藍公司此部分給付之性質為贈與,仍屬無償契約,已如前述,金門縣政府自無庸給付蔚藍公司「大膽島AR建置」之對價。蔚藍公司主張有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並依如附表編號1「依據」欄之規定,請 求金門縣政府給付此部分報酬75萬元,即非有據。 2、附表編號2至4,因「大膽島AR建置」遭減價收受、扣罰減價金額違約金、計罰逾期違約金部分: ⑴按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民法第411條定有明文 。又贈與人就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同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就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 贈與,贈與人不負給付遲延責任,則依舉重明輕法理,非屬上開類型贈與之贈與人,倘已交付贈與物,亦不負遲延責任。本件「大膽島AR建置」項目,既屬贈與性質,縱金門縣政府主張蔚藍公司之給付存有瑕疵且給付遲延屬實,依前揭規定,蔚藍公司不負瑕疵擔保及給付遲延責任,金門縣政府不得減價收受及依減價金額計罰違約金共18萬元,亦不得請求逾期違約金9,750元。 ⑵又按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修改後經費表所示之營業稅率為5%,此部分由金門縣政 府支付。故蔚藍公司自得向金門縣政府請求給付不當扣減之報酬,加計5%營業稅後之金額(下同)。 ⑶綜上,蔚藍公司請求遭減價收受15萬元加計5%營業稅後金 額15萬7,500元、依減價金額計罰違約金3萬元、遭扣罰之逾期違約金9,750元,應予准許。 3、附表編號5,因「30秒媒體採購」項目遭扣減報酬65萬元部 分: ⑴查蔚藍公司與訴外人印象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印象廣告公司 )購買71檔廣告託播,預計在美食星球頻道播出,並簽有 廣告託播合約書,金門縣政府於106年11月14日發函表示 同意調減6檔,改為託播65檔等情,有廣告託播合約書、 金門縣政府106年11月14日府觀行字第1060087263號函在 卷可佐(原審卷一第197、165頁),是修改後經費表雖記載「30秒媒體採購」數量為71檔,惟金門縣政府已同意調降至65檔,先予敘明。 ⑵金門縣政府係以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扣減65萬元,而該約定記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 收受」可知,本條係有關減價收受之約定,而蔚藍公司就「30秒媒體採購」係回饋項目,為無償給付,並未收取對價,則是否仍得適用本條規定,要非無疑。 ⑶次查,蔚藍公司於106年12月15日發函表示有關增值項目中 的30秒廣告播出,其已購買71檔廣告託播,因必須自微電影中截錄影片剪輯使用,故須俟第二版三分鐘微電影經金門縣政府審查通過後,一週内在該頻道播出。並隨函提送前該微電影片。金門縣政府於同年月28日辦理驗收時,認蔚藍公司並未託播廣告等情,有蔚藍公司106年12月15日 蔚字第1061215001號函、驗收紀錄足憑(原審卷一第171、260頁)。惟縱認蔚藍公司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將製作廣告內容之素材即微電影片送交金門縣政府審查,有給付遲延之情形,然蔚藍公司就30秒廣告採購之給付,屬於贈與性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揆諸前揭說明,蔚藍公司自不負給付遲延之責,金門縣政府拒絕收受蔚藍公司此部分給付,並再扣減65萬元,顯屬無據。 ⑷綜上,蔚藍公司請求因「30秒媒體採購」項目遭扣減之報酬65萬元加計5%稅後之金額68萬2,500元,應予准許。 4、附表編號6至8,因「新媒體經營規劃」項目遭扣減報酬共1 3萬8,080元部分: ⑴主題活動之圖文攻略文章項目遭扣減2萬元部分: ①查無論修改後經費表,或金門縣政府製作之結算表(原審 卷一第117頁、原審外放卷二第155、219頁),均記載「主題活動圖文攻略文章撰稿」為10則,每則1,000元, 而金門縣政府自承蔚藍公司已製作10則攻略文章(本院 卷二第320頁),堪認蔚藍公司已履行此部分之給付。 ②金門縣政府雖稱依工作需求書肆、廠商應辦理事項二、4 .(2)「各主題活動之圖文攻略文章至少『各10則』以上」 之約定,圖文攻略文章總共應為30則,惟蔚藍公司僅製作10則云云。惟查,系爭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由金門縣政府與蔚藍公司以議約方式為之,議約過程蔚藍公司全案依專案經費明細項目執行,其中圖文攻略文章,依原始經費表所示,雙方約定數量為10則,兩造並完成議約程序等情,有議約紀錄可稽(原審外放卷一第21-22頁),可認金門縣政府之工作需求書雖記載各主題活動文 章至少各10則以上,惟兩造議約時既將數量合意在「共10則」內,可認雙方以契約約定方式限縮金門縣政府單方提出之工作需求書記載內容,金門縣政府以此扣減蔚藍公司報酬2萬元,要屬無據。 ⑵臉書粉絲專頁點擊次數、廣告投放電腦PC曝光次數不足,遭扣減6,035元、11萬2,045元部分: ①蔚藍公司固不否認臉書粉絲專頁總點擊次數未達12萬次、廣告投放電腦PC曝光次數未超過200萬次,惟稱此屬 契約未訂且經費表未明列之事項等語。查蔚藍公司投標時提出之服務建議書、訂約後提出之工作計劃書固記載:(三)Facebook粉絲團維護營運、(A)Facebook粉絲專 頁、【粉絲專頁設置規劃】:…總點擊次數12萬人次以上。(B)Facebook廣告投放:…預估電腦PC曝光數至少超 過200萬次(原審外放卷一第86、361-362頁)。惟本件依原始經費表,及修改後經費表所示,兩造約定臉書粉絲團維護營運費用為1月500元,6月共3,000元,顯見系爭契約並不採蔚藍公司前揭服務建議書、工作計劃書所載方式,計算報酬。而僅要求蔚藍公司按月維護臉書粉絲團甚明。 ②金門縣政府雖稱臉書粉絲專頁總點擊次數僅1萬2,267次,不足部分扣減6,035元、廣告投放電腦PC曝光數未超 過200萬次,不足部分扣減11萬2,045元,有蔚藍公司委任擔任系爭採購案之專業經理周羿辰提出之估價單乙紙(下稱系爭估價單,原審外放卷二第224頁),作為扣減 之憑據。然查,證人周羿辰證稱:驗收當日,金門縣政府人員要求其在網路上找一份報價,當場要求其在報價上簽名,代表是其親自找的,但金門縣政府人員當下沒有告知此會成為蔚藍公司被扣錢的項目及理由,只說是驗收的收據等語(原審卷二第198頁),經核與系爭估價 單上記載「臉書粉絲專頁點擊率單價40、數量107733次/人、復價6,035元」、「PC電腦曝光率單價40、數量0000000次/人、復價112,045元」等文字,並未記載雙方 以此作為扣款依據等情相符,況系爭估價單亦已註明「P.S預算表編列3000」,金門縣政府既不否認蔚藍公司 有維護臉書粉絲團,則應給付契約約定之3,000元,且 此部分扣款既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難認為有據。 ⑶綜上,蔚藍公司請求因「新媒體經營規劃」項目遭扣減之報酬2萬元、6,035元、11萬2,045元,加計5%稅後之金額1 4萬4,984元,應予准許。 5、附表編號9,因「主題活動3之老鳥歸巢」項目,遭扣減之6 萬元旅費補助金部分: ⑴就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蔚藍公司應提出之憑證, 其契約上依據為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乙節,兩造並不爭執。金門縣政府另提出其106年11月14日府觀行字第1060087263號函,表示同意於原契約條文「……應檢附搭機(船)證 明、住宿證明等憑證」後,增加「老兵請領旅遊獎助金之憑證,應含來程機票之搭機證明、三天二夜以上之回程機票購票證明,若回程購票證明未具回程日期者,得由曾駐金老兵以切結書方式,併同回程購票證明以為佐證」(原 審卷一第167頁)。惟蔚藍公司請求修改之內容為「以機票、船票、住宿證明或切結書擇一,兌換經驗證蓋章後,以驗證後名冊資料結報」,故兩造並未就契約修正內容達成合意,本件退役軍人旅費補助金申請之憑證,仍應以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為據,先予敘明。 ⑵蔚藍公司主張符合申請補助金資格之退役軍人為404人,並 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老兵及同行名冊為證(原審卷二第41-159頁,名字為紅色者),然查,該名冊中編號912、972號之參與者名字均記載為「蘇金城」,且出發日期、抵達時間均相同,堪認金門縣政府所稱編號912、972號參與者為同一人乙節屬實。扣除1名額後,金門縣政府認尚有59名退 役軍人之憑證,欠缺來回機票證明、住宿證明等憑證,或有活動逾期之情形,並提出老兵不合格名單(下稱系爭不 合格名單)暨內存不合格老兵相關憑證之光碟一片(本院卷二第231-232頁、第241頁)。本院整理光碟內有關退役軍 人戶籍地、領據及憑證相關資料檔案後,於系爭不合格名單手寫註記部分如附件2所示,兩造就此並無意見。 ⑶按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本項次旅遊人次成果結報 ,應檢附搭機(船)證明、住宿證明等憑證」,契約並未要求搭機(船)證明必須限於機(船)票,亦未規定必須「來、回」搭機(船)證明、住宿證明均須具備,缺一不可。參以工作需求書記載,系爭採購案緣起於使老兵們退役後攜家帶眷回到金門,在家人、戰友的陪同下,舊地重遊,並帶動整體觀光產值等情(原審外放卷二第177頁),可認系爭 契約有關「主題活動3之老鳥歸巢」項目,係為鼓勵曾於 金門服兵役、退役後離該金門之老兵,再度回金舊地重遊,藉此提升整體觀光產值。故參與活動之退役軍人,僅須非屬金門籍之境外旅客,並擇一具備去程、回程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或住宿證明,即得申請旅遊補助金,乃是契約之本旨。則系爭不合格名單本院手寫註記部分,剔除屬金門籍或欠缺領據之項次29、44、47、48、49號參與者後,剩餘之54名參與者,蔚藍公司或有提出去程或回程之機票(或購票證明),或有提出住宿證明。則依上開說明,蔚藍公司請求此部分已支出之退役軍人旅費補助金,應屬有據。至金門縣政府主張編號50至59號為逾期參與部分,依手寫註記部分可知,該部分參與者之領據記載日期為12月13日或12月15日,均在履約期限內,故金門縣政府此部分抗辯,要屬無據。 ⑷綜上,蔚藍公司得再請求54名退役軍人補助金,以每人1,0 00元計算,共計5萬4,000元,加計5%稅後之金額5萬6,700 元,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6、附表編號10,因「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標」,遭扣罰違約金50萬7,000元部分: ⑴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惟有關工作需求說明書之肆 、廠商應辦理事項二、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之策劃與執行(二)行銷策略8.『本案規劃推廣遊程之參與者,金門境外遊客不得少於3,000人。』,廠商所規劃推廣遊程,來金 境外遊客人次全案須達3,000人以上,未達契約規定時, 依未達人次數,處以違約金(每不足1人扣罰違約金1,000 元整)」。兩造對於雙方在系爭工作會議中,曾就大膽島 項目減作,協商重新調整系爭KPI值乙事,並不爭執,惟 就調整數額,蔚藍公司主張為800人次、金門縣政府主張 為2,000人次。 ⑵查證人周羿辰證稱:(問:當天雙方對於系爭採購案KPI值在該日會議有無調整?)有,是主席陳美伶處長親口說KPI值要下降800人,因為當時在該會議時,我們有提出時間 跟減做項目的關係,我們本來提出要請被告直接取消此次活動(全部活動),但金門縣政府不想賠償我們前面已經施作的費用,堅持要繼續,才會提出下降KPI值的部分;(問:你如何確定KPI值800人為最後的定案?)800人的算式是金門縣政府工作人員經由一套算式,算出KPI值為800人,我們當下提出質疑,是否要修改契約,金門縣政府工作人員表示要出去打電話詢問,後來工作人員進來表示詢問完後沒有問題,所以當下我們就接受800人KPI值這個協商;(問:會議中有無提到KPI值調降為2,000人這個選項?)沒有。此選項是嗣後,我們會議結束後有催促金門縣政府將當天的會議記錄給我們,但金門縣政府一直拖延,後來等我們拿到會議記錄時,KPI值被修正為2,000人,我們當下有用公文提出異議,但金門縣政府不予理會」等語(原審 卷二第193頁),參以承辦系爭採購案之金門縣政府人員薛中仁證稱:(問:在當日會議時,觀光處人員林靜怡或是 與會人員是否有以本採購案剩餘期程及減作後主題,計算KPI值人數為800人?)因為那天討論的議題很多,我不確 定當天是否有人提出這樣的主張,也許是有;當時雙方應該沒有針對人數部分達成決議,事後處長針對會議記錄定稿為2,000人,事後才發函檢送會議記錄給蔚藍公司,後 來蔚藍公司看到會議記錄後有針對此部分有來文表示爭執等語(本院卷二第335-336頁),不否認會議中有提到系爭KPI值調為800人,而2,000人係金門縣政府於會議後始定調,顯非會議之結論。複參以金門縣政府於106年10月2日函送系爭工作會議紀錄後,蔚藍公司即於同年月12日發函表示會議紀錄記載KPI值人數為2,000人,與開會當時雙方達成共識為800人不符提出異議等情(原審卷一第143-159頁),堪認兩造間確於系爭工作會議當日同意將系爭KPI值調 降為800人。金門縣政府抗辯系爭KPI值調降為2,000人云 云,尚難採信。 ⑶系爭KPI值兩造已同意調降為800人,不論依金門縣政府提出之驗收紀錄記載1,493人,或其於訴訟中另主張之1,376人,蔚藍公司均已達約定標準,金門縣政府不得以此扣罰違約金。故蔚藍公司請求返還此部分遭扣罰之違約金50萬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7、附表編號11,遭扣罰之其他逾期違約金3萬1,145元部分: ⑴金門縣政府以蔚藍公司未依限完成圖文攻略文章20則、臉書 12萬次總點擊率、廣告投放PC曝光數200萬次、微電影與廣告未有英語及日語版、30秒廣告未託播等項目為由,依系 爭契約第13條第1項,自履約期限106年12月15日起至驗收 之日同年月28日止,共計13日。以未完成部分遭減列金額79萬8,580元,按每日千分之3計算,扣罰逾期違約金3萬1,145元等情,有金門縣政府107年1月8日府觀行字第1060106191號函可稽(原審卷一第177-179頁)。 ⑵查蔚藍公司已依約給付圖文攻略文章項目、維護臉書粉絲團 之義務,而30秒廣告採購部分因屬無償贈與,蔚藍公司不 負給付遲延責任均據本院認定如前,則金門縣政府計罰此 部分逾期違約金,即無所據 ⑶另就蔚藍公司未依約完成微電影與英語及日語版廣告之瑕疵 部分,經金門縣政府扣減報酬1萬500元,有系爭採購案結 算表可憑(原審外放卷二第219頁)。然縱蔚藍公司此部分給付具有上開瑕疵,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遲延給付行使權利,惟仍需催告蔚藍公司限期履行後,蔚藍公司未為補正給 付,始自受催告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惟金門縣政 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為催告,其計罰此部分逾 期違約金,難認有據。 ⑷綜上,蔚藍公司請求給付遭扣罰之其他逾期違約金3萬1,145 元,應予准許。 (三)至金門縣政府所稱,系爭採購案之履行狀況應以兩造106年12月28日驗收紀錄(原審卷一第260頁)為據云云。惟查,證人周羿辰證稱:其不同意驗收紀錄內容。其當初是在下午1點 多進觀光處,當其簽收此份驗收紀錄已經是凌晨1點多。當 天驗收過程中其有提出異議,但是金門縣政府都不理睬,最後是因為金門縣政府主驗人員王科長,有跟其說沒有簽名的話,此次驗收不算完成,這會影響金門縣政府年底要關帳的部分,會導致蔚藍公司領不到錢。其不簽名無法離開現場,此時其有提出要求,要打電話詢問執行長與顧問,當時執行長及顧問他們為了讓其可以離開驗收現場,所以請其先簽名,然後隔天蔚藍公司再發文表示異議等語(原審卷二第197-198頁),經核與預算法第12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終了。則系爭採購案驗收時,距 當年度會計年度終了,僅餘3日。且蔚藍公司立即於驗收隔 日即106年12月29日發函表示,其已依金門縣政府指示開具 發票請款,但因金額與契約不同,請核發驗收結算證明書以便瞭解,蔚藍公司並聲明保留爭議處理之權利等情相符,有蔚藍公司106年12月29日蔚字第1061107001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75頁),證人周羿辰上開證述,應足憑採。故尚不足僅以系爭採購案驗收紀錄,即採為對金門縣政府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蔚藍公司依如附表編號2至11號「依據」欄所示 之規定,請求金門縣政府給付161萬9,579元【計算式:15萬7,500+3萬+9,750+68萬2,500+14萬4,984+5萬6,700+50萬7,000+3萬1,145=161萬9,579】,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命金門縣政府給付如附表編號2至5、11號所示,合計91萬895元本息,駁回蔚藍公司其餘70萬8,684元部分,自有未洽。蔚藍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判決駁回蔚藍公司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請求、准許如附表編號2至5、11號所示之請求,經核並無不合,蔚藍公司、金門縣政府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蔚藍公司此部分之上訴,及駁回金門縣政府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蔚藍公司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金門縣政府上訴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上訴人金門縣政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麗鳳 附表: 編號 蔚藍公司於第一審請求之事項 原審判准之金額 項目 請求內容 金額 依據 1 大膽島AR建置 給付報酬 75萬元 系爭契約第3、5條約定,民法第491條第1項、同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 0元 2 遭不當減價收受15萬元 稅後計15萬7,500元 系爭承攬契約第3、5 條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同法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 15萬7,500元 3 依減價金額計罰違約金3萬元 3萬元 3萬元 4 不當扣罰之逾期違約金9,750元 9,750元 9,750元 5 30秒媒體採購 拒絕受領並扣減承攬報酬65萬元 稅後合計68萬2,500元 68萬2,500元 6 新媒體經營規劃 主題活動之圖文攻略文章項目遭不當扣減金額2萬元 稅後合計14萬4,984元 0元 7 臉書粉絲專頁點擊率項目遭不當扣減金額6,035元 8 臉書廣告投放PC曝光數項目遭不當扣減金額11萬2,045元 9 主題活動3之老鳥歸巢 不當扣減退役軍人旅費補助金6萬元 稅後合計6萬3,000元 0元 10 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標 不當扣罰違約金50萬7,000元 50萬7,000元 0元 11 逾期違約金 大膽島AR建置以外項目,遭不當計罰逾期違約金3萬1,145元 3萬1,145元 3萬1,145元 12 主視覺與製作物 菊全開海報排版完稿印刷遭不當減列金額5萬元 稅後計5萬2,500元 5萬2,500元 合計242萬8,379元 96萬3,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