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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真真許志龍張震

上訴人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何佩舉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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