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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

上訴人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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