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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文賢許志龍陳瑞水

上訴人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被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陳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限期命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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