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昆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