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宜昇律師
- 被上訴人
-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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