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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市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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