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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文賢許志龍陳瑞水

抗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告人
遠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遠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兆景為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許慧娟為抗告人遠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後,始查明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遠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依序稱遠東公司、遠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9年5月15日當然解任,嗣依序由楊兆景、許慧娟擔任各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因楊兆景、許慧娟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楊兆景、許慧娟依序為遠東公司、遠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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