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李文賢、許志龍、陳瑞水
- 當事人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抗 告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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