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 抗告人
-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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