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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瑞水

上訴人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訴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上訴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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