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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文賢許志龍陳瑞水

聲請人
林宥均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成興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國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核對開庭筆錄為由,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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