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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蔡清遊朱光仁黃玉清

  • 當事人
    上鋒有限公司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上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葦 被上訴人  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清遊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月瞳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項、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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