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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8號
- 上訴人
- 上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清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
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項、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
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
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
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
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