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振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停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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