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13號抗 告 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