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呂佳徵
- 法定代理人林劉鈺
- 上訴人嘉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1號上 訴 人 嘉慧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劉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呂 佳 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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