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上 訴 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