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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邱政強詹日賢孫國禎

原告
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文軒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代表人
史哲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參加人
安力德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敦銓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之代表人侯文軒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蘇德雄,業於民國101年3月2日改由侯文軒繼任,有台北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茲侯文軒以代表人之身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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