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沈慶京、李瓊慧
- 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黃琦媖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處長 訴訟代理人 謝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地價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100年度訴字第194號地價稅事件之裁判,牽涉之前年度原告申請免徵地價稅事件所涉行政訴訟(即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地價稅事件),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5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正本附卷為 證,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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