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沈慶京、李瓊慧
- 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黃琦媖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處長 訴訟代理人 謝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有牽涉之前年度原告申請免徵地價稅事件所涉行政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地價稅事件), 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地價稅事件業於103年3 月5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 法院於103年7月25日以103年度判字第41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為證。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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