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呂佳徵、戴見草、簡慧娟
- 法定代理人高紹銘、陳菊 市長
- 原告油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油聖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紹銘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潘佳鈴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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