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原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阮剛猛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被告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處長
訴訟代理人
曾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三)倒數第2行所載「‧‧‧,從而被告否准其申請,並准其自100年起始按千分之2計徵地價稅,於法尚無不合。」應更正為「‧‧‧,從而被告否准其申請,於法尚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