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玲玲 李麗瑩 梁振泰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代 表 人 蕭丁訓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為辦理高雄港前鎮商港區土地開發計畫工程,報奉內政部98年3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054540號函 核准徵收,被告旋據以98年11月10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64729號公告徵收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唐榮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843地號等2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公告期間自98年11月11日起至98年12月10日止。原告於91年因配合政府民營化政 策,承接原國營事業唐榮公司鋼鐵廠事業,繼續經營軌道車輛製造、維修,並向該公司承租上開徵收範圍內朝陽段843 、843-1、843-2、845地號等4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原告以被告漏未將其於系爭土地上合法經營之軌道車輛工廠因徵收而停止生產,所受營業損失及因遷廠需另額外支出之遷移費用予以查估核定為由,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8年12月18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74196號函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主旨: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司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未予估定提出異議乙案,查本市98年度高雄前鎮商港區土地開發計畫工程徵收公告事項,並無該等補償項目,移請 貴局卓處逕復,請查照。說明:…二、有關本案公告事項係依據 貴局98年11月5日高港財產字第0985009778號函 送補償清冊辦理,是以旨揭補償項目移請卓查逕復。」並副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以99年9月30日 台內訴字第0990037992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被告審認後,以「合法營 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證照,貴公司未依法取得營業所需工廠登記證,即不符合合法營業之定義,其營業損失自不予補償;至遷移費,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及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2點規定訂頒『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自治條例』規定,需領有使用執照、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始給予補償」為由,以99年12月20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90076865號函復原告,其營業損失及遷移費均不予補償。原告仍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爭執之補償項目,相關資料係由需地機關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掌握,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