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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地上物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上訴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物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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