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孫國禎
- 當事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原 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宏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雷雅菁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0 年7月15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597號、100年7月15日高 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786號、100年7月15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7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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