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孫國禎
- 法定代理人阮剛猛、李瓊慧處長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處長 訴訟代理人 謝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636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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