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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
    蔡沛霖、林清和、黃定方

  • 原告
    美商嘉柏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關稅總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 美商嘉柏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蔡沛霖 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林清和 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媽達 韓嘉誼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黃定方 總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9年4月12日至同年9月27日間向被告報運進口美國製PAD-POLYURETHANE POLISHING等計30批,均列報稅則號別第8486.90.00號「第8486節所屬機器之零件及附件」,稅率免稅,嗣經被告審核結果,以來貨係以聚氨酯為基材(不含研磨料及研磨片材),可供研磨平臺使用之研磨墊片,屬消耗性材料,且不具自黏性,乃均改歸列稅則號別第3926.90.90號「其他塑膠製品及第3901至3914節之材料製成品」,按稅率5%核課,通知原告補繳稅款,原告不服,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事涉來貨稅則號別歸列業務,此屬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稅則處業務範圍,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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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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