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林聖忠、陳菊
- 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聖忠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林聖忠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聖忠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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