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顯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皇珍 訴訟代理人 馬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府法濟字第10005606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