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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蘇秋津詹日賢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3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是 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1)招標、議價、決標3項行政處分均無效」,業經本院101年1月9日100年度訴字第538號裁定,以原告訴之聲 明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 1233號判決內所載先位訴之聲明內容一致,認原告係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予以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 稽,並無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是原告於101年1月14日提出聲請補充判決狀,逕主張本件並未違反重複起訴規定,聲請本院就上開訴之聲明為補充判決云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法自有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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