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戴見草、林彥君、孫國禎
- 法定代理人蘇恩尼
- 上訴人正鴻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 正鴻亨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恩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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