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鄭金印、何瑞芳
- 原告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金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宜畇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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