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陳志和
- 上訴人佰俐德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佰俐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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