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3號
- 原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馮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證人日費、旅費合計新臺幣666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經原告於起訴後撤回其訴而終結,本件因調查證據而支出證人日費、旅費合計新臺幣666元,先由國庫墊付,嗣原告撤回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該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依行政訟法第100條第2項、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