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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1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蘇秋津戴見草詹日賢

抗告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振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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