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黃三桂
- 代理人
- 楊宗哲
- 相對人
- 王偉中即聖壬診所
-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本件聲請人現聲請應執行行為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分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而有管轄權競合情形,經債權人陳明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