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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1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蘇秋津李協明林彥君

聲請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即債權人
代表人
黃三桂
代理人
楊宗哲
相對人
王偉中即聖壬診所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本件聲請人現聲請應執行行為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分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而有管轄權競合情形,經債權人陳明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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