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凱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凱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154-1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3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2月5 日,有該署105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