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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8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凱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凱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154-1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3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2月5 日,有該署105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