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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張瓊文
  •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 原告
    鍾明源即展昇企業社法人
  • 被告
    雲林縣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75號原 告 鍾明源即展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勞訴字第100001857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100年9月26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 張 瓊 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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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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