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65號上 訴 人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張憲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