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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呂佳徵

上訴人
嘉慧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劉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呂 佳 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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