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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

菸酒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詹日賢

上訴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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