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簡字第9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