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德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代表人
- 史哲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 律師
- 參加人
- 安力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安力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改制後機關名稱改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前辦理「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新建工程(演藝廳劇場設備工程)」公開招標案,由安力德有限公司以新台幣234,995,616元得標在案。惟另參與投標而未得標之原告對招標機關之決標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安力德有限公司不符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服務建議書中所列舉工程實績內容不實等情,因事涉安力德有限公司之權益,本院認有命其為參加人而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