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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原告
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德雄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代表人
史哲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參加人
安力德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安力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改制後機關名稱改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前辦理「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新建工程(演藝廳劇場設備工程)」公開招標案,由安力德有限公司以新台幣234,995,616元得標在案。惟另參與投標而未得標之原告對招標機關之決標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安力德有限公司不符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服務建議書中所列舉工程實績內容不實等情,因事涉安力德有限公司之權益,本院認有命其為參加人而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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