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侯文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代表人
- 史哲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 律師
- 參加人
- 安力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敦銓
- 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之代表人侯文軒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蘇德雄,業於民國101年3月2日改由侯文軒繼任,有台北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茲侯文軒以代表人之身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